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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千日好鞋业有限公司
录入时间: 2020/1/9      浏览: 2429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字〔2019〕41号 四川千日好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2022MA69AFUW4R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西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进,男,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7504122812 地址: 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红石桥村15组17号 2019年11月29日,乐至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四川千日好鞋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19年11月5日擅自进行设备安装,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告字〔2019〕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未建成或已建成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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