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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2019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2019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2019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2019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录入时间: 2020/1/3   来源: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 2469
附件1 2019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制表日期: 2019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撤销许可的数量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的数量 不予许可的数量 1 1511822008522209N 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175 175 175 0 0 合计 175 175 175 0 0 "说明: 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2019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制表日期: 2019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罚没金额(万元) 备注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 计(件) 1 1511822008522209N 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019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制表日期:2019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合计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 1511822008522209N 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2019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制表日期: 2019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全称 行政检查次数 1 1511822008522209N 乐至县教育和体育局 47 合计 47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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