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自然资罚字﹝2023﹞第1号
四川省******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对你单位在乐至县劳动镇旧居村3组(原旧居村6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7月在劳动镇旧居村3组(原旧居村6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房屋,经乐至县***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测,项目总占用集体土地7.5亩,修建房屋面积8984.03平方米以及硬化地面1361.8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省******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用地勘测图;
3.影像截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截图、土地利用现状截图;
4.实地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1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土地7.5亩给劳动镇旧居村3组,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依法对非法占用7.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984.03平方米以及1361.89平方米构筑物予收;
2.对非法占用7.5亩(合5000.93平方米)土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罚款,共计500093元。(大写:伍拾万零玖拾叁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请将被依法没收的7.5亩土地上新建的8984.03平方米房屋以及1361.89平方米硬化地面保持原状,我局将依法移交;2请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500093元缴纳至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指定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 乐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乐至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028-23322336
地 址:乐至县天池镇池南路84号
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