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股室(办)、直属事业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根据我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细则,请各相关责任股室按照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9日
附件1:
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决定于2023年在全县开展双随机抽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事项
(一)矿产资源事项:矿产资源勘查检查,矿产资源开采检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检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检查,地质资料汇交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检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从业活动检查。
(二)测绘事项: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活动情况检查,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地图管理监督检查,涉密地理信息保密检查。
(三)城乡规划事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检查。
(四)土地资源事项: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土地复垦监督检查,临时用地规范使用监督检查。
二、检查对象
行政监管对象。
三、检查时间
2023年3月9日至12月31日,具体时间另定。
四、检查内容
监管对象相关行政许可执行情况与审批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等。
五、抽查方式
在“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六、抽查频次比例
抽查频次:结合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开展。
抽查比例:全县已成立状态的内资企业5%,已审批事项5%-10%。
七、检查方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检查,必要时邀请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参与。听取受检单位的汇报,书面核查、现场检查。
八、检查要求
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应按照抽查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应携带执法证,执法检查过程应用执法仪全程摄录。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附件2:
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自然资源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在自然资源执法日常监管检查中,在全局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条 自然资源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行统一领导,设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职为副组长,乐至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法规股、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执法监察大队。“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检查,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和权力清单没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五条 抽查主体为乐至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抽查内容包括矿产资源事项、测绘事项、城乡规划事项、土地资源事项。
第六条 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明确抽查内容及要求,要严格按照“双随机”原则实施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七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有明确规定外,抽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为全县已成立状态的内资企业5%,已审批事项5%-10%。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等情形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八条 抽查时抽签采取随机方式,将被检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单分别装入投票箱,随机抽出被检对象和执法人员,整个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局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过程及结果实行公开。
第九条 实施检查时,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检查人员要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抽查主体签字确认。“双随机”抽查应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书面、视频、音频等方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责任可追溯。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要一次性完成检查。抽查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跟踪复查。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按照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同步开展监管工作,如有需要,应联合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管或执法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经局党组研究后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