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卫生健康局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
编号:1-4-1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适用范围
依申请行使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新办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延续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变更
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遗失补办
有效《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发。补证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五)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一) 新办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份数 |
是否容缺后补 |
审核要点 |
1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 |
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1 |
否 |
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 |
2 |
申请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否 |
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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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含卫生设施) |
复印件 |
1 |
否 |
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
|
4 |
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复印件 |
1 |
否 |
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
|
5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1 |
否 |
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 |
6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否 |
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份数 |
是否容缺后补 |
审核要点 |
1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
原件 |
1 |
否 |
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 |
2 |
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否 |
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 |
3 |
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
1 |
否 |
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 |
4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
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 |
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原件 |
1 |
|
|
1.损坏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份数 |
是否容缺后补 |
审核要点 |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
原件 |
1 |
否 |
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 |
2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否 |
|
2.遗失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份数 |
是否容缺后补 |
审核要点 |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
原件 |
1 |
否 |
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 |
(四)注销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份数 |
是否容缺后补 |
审核要点 |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件注销申请表原件 |
原件 |
1 |
否 |
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 |
2 |
工商营业执照(可免) |
复印件 |
1 |
否 |
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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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卫生许可证》 |
原件 |
1 |
否 |
|
七.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流程:乐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3、14号无差别综合窗口受理→卫健后台审核→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全程网办流程:手机下载天府通办APP→个人实名注册→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卫健局窗口受理→审核→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八.办理类型及承诺时限
即办件
(一)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 17:00 )
十一.办理地点
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街道-帅乡大道192号
乐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3号、14号综合窗口
二.网上申请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十三.业务咨询电话
028-23334088
十四.监督投诉电话
028-12345
单位监督投诉电话:028-2333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