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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中介机构开展公租房业务的通知

录入时间:2023-07-12   

乐至县各房产中介机构:

近期,我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房产中介机构为公租房住户代为出租公租房的行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规定,禁止中介机构开展公租房相关业务。一经查实,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严惩相关机构和人员。

举报电话:028-2630883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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