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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录入时间:2023-06-28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五良”融合为牵引,推动丘陵地区突破发展,促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县严格执行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共计15大类39个小类133个品目(详见附件),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地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补贴范围的调整将根据省市要求,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四川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等6种机具品目,出厂时须通过农机二维码系统生成并制作金属材质的二维码标牌,装配能与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的物联网终端(农机定位终端)设备,均须固定在机具的明显位置。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并向社会公告的补贴额执行。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需第一时间在办理服务系统中采取封闭措施、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已购置且已录入办理服务系统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同时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并将情况上报。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按照在办理服务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补贴等方面。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640号)、《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乐至县财政局 乐至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乐至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于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当年补贴资金不足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先到先补、用完为止。当年未能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五、部门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确定补贴对象的合规性;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购机补贴异常情况监督和违规行为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督促违规农机产销企业整改;开展补贴实施情况调查和总结等。

(二)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涉及到资金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作出。

(三)乡镇(街道)职责。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落实专人操作办理业务,严格执行购机程序。负责宣传购机补贴政策、受理补贴申请、收集补贴资料、核实购机真实性、公示补贴信息等。

六、操作流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购机者自主购买农业机械并索取正规发票,发票应注明购机者姓名(单位)、地址、所购机具的厂牌型号、出厂编号及发动机号。

(二)申请补贴。购机户携带所购机具、购机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一卡通原件(专合社等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到所在乡镇政府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当全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将在发布公告后,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同一身份证每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最高(台/套)数设置为“5”;同一合作社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元)设置为“150000”,同一合作社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最高(台/套)数设置为“5”。

(三)购机核实。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并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日起6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实地核实所购机具的真实性,机具大类、机具小类、机具品牌、生产企业、机具型号、购机数量、分档名称、经销商名称、销售总价、补贴金额、整机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发票号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致。核实一致后,将申请资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单台补贴额2000元以上的机具(牌证管理机具除外)进行实地核验,对单台补贴额2000元以下的机具实行抽查核验。

(四)公示。为防止虚假购机套取补贴和倒卖机具等行为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所有补贴对象的姓名、拟购置机具的品目及分档名称、数量和补贴额等相关信息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所在村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同时县农业农村局要在办理服务系统中信息公开专栏上对外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结算兑付。公示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将购机者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发票、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核实,核实无误后申请资金结算,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收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坚持依法依规行政,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行风政风建设,强化政策实施的监管和考核。要规范过程管理、加强信息公开。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机具核验等工作,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县农业农村局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信息公开专栏上对外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监督电话:028—23332635

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28—23331109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要求,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由省内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封闭暂停或处理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产品或农机产销企业,或由农业农村部及其他省暂停或处理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农机产销企业,将在全省范围内联动联处。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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